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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两例案件入选“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者: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1-18 20:06: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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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我所承办的“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和陈玉林、冯志律师作为债权人代理人承办的“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入选。
2020年8月11日和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8月28日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决定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同时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我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履行管理人职务。
2020年10月13日和15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11月25日和27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25日,力帆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30日,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审理时长仅102天。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工作量极大,难度极高,法律关系异常复杂。为了办好此案,我所30多名律师组成的工作团队,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清算组的统筹部署下,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在接受指定至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的100余天时间里,夜以继日,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体现了重庆律师的专业水平、勤勉尽责和担当精神。
力帆系企业重整期间,管理人收发债权申报快递材料6000余件,电子邮件4200余封;接受申报债权3900余笔,申报金额620余亿元;审查确认债权3300余笔,审查确认金额470余亿元;监管企业印章57枚,审查用印文件2500余份。同时,管理人清理待继续履行合同2500余份,梳理针对力帆系企业的1600余起涉诉案件,向全国数十家法院发送解除保全申请330余份,涉及执行、保全案件550余起,涉及银行账户200余户、车辆1000余辆、机械设备500余套、股权20余笔、不动产10余处,解除保全金额近百亿。此外,管理人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履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实现重整目标,管理人协调力帆系企业、主要债权人与意向重整投资人就重整投资方案开展了数十次讨论及谈判,在谈判成果基础上形成了重整投资方案。在前述方案的基础上,管理人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全体债权人进行反复沟通,与主要金融类债权人召开了近百次协调会议,在重庆本地与相关债权人集中沟通数十轮,累计接打债权人电话两万余次,前后修订重整计划草案共72稿,形成了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力帆系企业、战略投资人、债权人的广泛认可,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高票通过,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债权人、战略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解决了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一系列重大复杂问题。重整期间“破产不停产”,安置职工5700余人。创新采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联合参与重整的形式,为企业注入大量资金。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拯救,通过引入具有行业领军地位的战略投资人,构建智能换电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全面优化企业经营方案。为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金融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创新采用上市公司出资人让渡股权为十家子公司偿债的清偿方式,有效实现了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软着陆”。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保住了重庆“力帆”知名品牌,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保护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利益,避免了上市公司力帆股份退市,保障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权益。
“南泉供销合作社普通债权确认案”是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借款1000万元给张勇,但因供销社主体不符合房交所办理抵押相关规定,遂将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登记在供销社法人代表曾晓芸名下。后大仁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南泉供销社向管理人申报优先债权,管理人将南泉供销社申报的债权列入普通债权。 我所律师接受南泉供销社委托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我所律师认为,本案抵押登记实质是各方当事人为履行三方抵押借款合同而作出的一种便利安排,其抵押权设立没有突破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存在脱离债权的独立抵押,不产生抵押权与债权的实质分离,案涉房屋经抵押登记表明其存在担保物权的权利负担,对外具有公示公信作用,该抵押登记对三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永川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南泉供销社的诉求,判决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大仁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因当事人出于便利或其他原因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双方对于抵押权的归属争议较大。重庆破产法庭依据抵押担保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据法律关系的实质而非外在表现形式对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颁布之前作出,判决理由与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本案对处理该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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